留置严重吗?一种不太广为人知的强制措施:留置
在之前的文章里咱们总结了公权力约束人身自由的方法:
约束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盘点
今日咱们来说一种文章中没有说到过的方法:留置。
留置不同于民法中的留置权,它是一种约束人身自由的具有行政兼刑事性质的强制办法,能够折抵刑期。留置是替代原纪委“两规”、“两指”的一种新的强制办法。
留置的权力来历在之前的文章中说到纪委监委的查询目标主要为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
一文知道纪委监委,纪委与监委是不是同一个部分?
但《督查法》第二十二条一起规则:
这就意味着即便不是党员或许国家公职人员,只需跟案子有相关,相同有或许被采纳留置办法,这一点比起本来的“两规”大大扩展了规模。
留置的特色留置相关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强制办法有显着的不同。
留置场所。
现在法令关于留置场所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则。但一般不会移送到看守所拘押,而是留置于纪委督查委办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之类的当地。
会晤。
《督查法》赋予了留置为强制办法的法令地位,但并没有相似《刑诉法》律师会晤的法令规则,因此在纪委监委办案时期,律师也没有会晤的权力。
留置时刻。
《督查法》四十三条规则留置时刻为三个月,经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也就是说最长为六个月。
强制执行力气。
纪委监委不具备惯例的司法警察,因此在实施留置的时期一般须要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未来说不定会树立归于自己的司法强制执行部队。
假如被留置了,阐明工作严峻吗?
大概率是比较严峻的,留置的目标大多是官员,纪委监委采纳留置办法仍是比较慎重的。采纳留置办法很或许是为了获取进一步的口供与依据。

但有时被留置的并非官员或党员,只是或许与案子有相关或作为证人。关于并不契合留置的人员,纪委监委某些工作人员或许会打擦边球,以自动合作查询等名义行留置之实,当事人假如请求脱离,工作人员也不会强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