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公布3起典型案例!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法治是成长的护航灯塔。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其中两篇案例《某村民委员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张某与某纹身美容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全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期待通过这些“小案件”诠释“大道理”,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法治的蓝天。
案例1
某村民委员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赵某在校期间,老师发现其身上有被殴打的伤痕并报警。民警调查时,赵某的父母承认曾殴打过赵某。区妇联等部门迅速启动家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前往赵某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情况。为有效遏制家庭暴力,村民委员会以赵某的父母为被申请人,代赵某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代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支持村民委员会的申请,裁定禁止二被申请人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言语威胁与恐吓。同时,考虑赵某父母存在教养失当的问题,一并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赵某父母开展面对面的教育指导。赵某父母认识到错误,承诺将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托与辖区妇联、公安机关、村委会等部门共建的联动平台,凝聚多方力量,“双令齐发”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依法纠正不当教养行为,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案例2

张某与某纹身美容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14周岁)在某纹身美容工作室处接受文身服务并支付费用。张某父亲发现文身后带张某去医院进行文身清洗,产生医疗费用。双方就文身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纹身美容工作室返还文身费、支付清理文身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及天津市制定的《关于做好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均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张某接受文身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父亲不同意其文身行为,文身服务合同无效,某纹身美容工作室应返还文身费,并赔偿张某清洗文身的医疗费。此后,法院向相关单位发送规范文身市场管理的司法建议书,提示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治理此类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履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着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文身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绝非私事、小事。本案警示文身服务机构应依法经营,切实履行核实顾客年龄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以制发司法建议的方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案例3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女方)与李某(男方)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某。后双方发生矛盾分居,婚生女李某某随孙某居住。2023年10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以经济能力较弱为由,不主张抚养婚生女李某某。
裁判结果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法独立抚养婚生女李某,针对此种情况,双方应共同寻找解决办法,以共同抚养为宜,不能以离婚逃避问题。原、被告婚生女尚未成年,双方在婚生女抚养权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此提出批评。原、被告应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着想,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决时向原、被告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双方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积极行使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