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入住酒店洗澡摔伤索赔2万,法院判决酒店未尽提示义务防滑措施担
2023年5月1日,杨女士入住陕西悦朵赢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朵赢海酒店”)的房间,次日清晨杨女士洗澡期间滑倒摔伤,遂到富平县医院进行了检查,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后多次于多个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1547元。
杨女士后向酒店方索赔,沟通无果后,她向渭南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还对自己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悦朵赢海酒店赔偿医疗费1547元、误工费14947.12元、护理费5448.49元(108.96元/天×50天)、交通费564.30元、营养费2400元(30元/天×80天)、鉴定费864元,以上共计25770.91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入住悦朵赢海酒店,于次日洗澡期间摔伤,杨女士在酒店房间内洗澡时,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合理使用酒店的设施,杨女士无证据证明被告酒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杨女士对自己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责任,但作为酒店入住的管理者,悦朵瀛海酒店应充分考虑到卫生间地面湿滑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入住旅客进行提示并做好防滑措施,酒店对此存在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对杨女士的损失,由杨女士自己承担75%的责任,由悦朵瀛海酒店承担25%的责任,悦朵瀛海酒店应向杨女士赔偿4401元。
对于此判决,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杨女士认为,一审过程中她提交涉案房间卫生间照片,用以证明被告酒店卫生间下水不畅,且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设置提示标志。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将质证过程中被告认可的足以证实酒店存在安全隐患的照片不予认可,基于不真实事实所作出的责任划分显示公平。另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应从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三方面进行审查。
悦朵赢海酒店辩称: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房间照片证明力问题。本案中杨女士举证照片为静态,不能证明酒店卫生间下水不畅,而且该照片也体现不出因下水不畅造成积水;其次,对于上诉人是否在酒店房间摔倒以及摔倒的位置上诉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那么卫生间是否设置防滑措施和提示标志与上诉人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无定论,上诉人认为卫生间设施不全而推定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证明;第三,酒店卫生间的地面本身就具备一定的防滑功能,是否应当在卫生间设置防滑措施和提示标志,并无强制性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