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六井发现隐患,被罚19.1万!
检查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六井发现存在以下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1.未开展防治水和应急预案培训;
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阶次,建议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
2.矿井充水性图标注不全,未标注针对凯博达矿井长期放水孔位置、未标注二采区分区水文观测站;
违反了《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二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条,建议给予单位警告,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给予行政矿长张克涛警告处罚款壹千元(¥1,000.00);
3.副提绞车电控室缺应急照明、一采区主扇电控室缺应急照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阶次。建议给予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4.副井人车信号工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对斜井人车防坠器进行每班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条第七项第3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阶次。建议给予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5.二采区绞车道一片、二片车场未安装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
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阶次。建议给予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6.副提绞车供电变压器防护围栏距变压器安全距离不足0.5米,且缺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阶次。建议给予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
7.一采区下运皮带防打滑保护装设位置不正确,未安装在被动轮侧。二采区一片30Kw带式输送机皮带头堆煤保护装设位置不正确,未安装在皮带头的前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阶次。建议给予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合并对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对个人行政矿长张克涛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共合并对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六井罚款壹拾玖万壹仟元整(¥191,000.00)的行政处罚。
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六井成立于2002年12月25日,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八五五农场辖区内),法定代表人为张克涛。井田面积6.7372km2,建设规模30万吨/年,服务年限15.2年。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和自然陷落法管理顶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