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滞纳金怎么算(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的法律分析)

头条资讯 2023-11-01414未知admin

关于税收滞纳金是否能够超越本金的问题,存在税企争议,笔者从法令的视点进行剖析,并结合一些省税务局的法令实践来看,得出结论: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越税款本金。

(一)税收滞纳金的税收法令界定

现行税法中,有关税收滞纳金的规则首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详细剖析如下。

1、税收滞纳金征收的份额及其估算:每日按照交税人滞交税款的万分之五估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交税人未按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按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增值税滞纳金怎么算(税收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本金的法律分析)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承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实践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估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独特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滞纳金”的释义摘抄如下:

滞纳金是一种实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实行他所不能替代实行的职责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选用课以产业上新的给付职责的方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剧职责,促进其实行职责。实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行政法上的职责,而遭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实行罚的意图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进违背行政法上的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赶快实行职责。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承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实践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以上税收法令文件的规则,可见,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承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实践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之日止。

3、欠税与加收的滞纳金不再要求一起交纳,能够先行交纳欠税,再依法交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规则,对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交税担保人应交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一起交纳,能够先行交纳欠税,再依法交纳滞纳金。

(二)税收滞纳金不能够超越欠缴税款的本金,税收滞纳金上限是交税人滞纳的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有清晰的上限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职责的行政决议,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规范应当奉告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职责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对“滞纳金”没有清晰的上限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估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独特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则,税法上对滞纳金的加收,没有清晰的上限规则。假如呈现滞纳的时刻越长,估算的滞纳金完全会呈现超越欠缴税款的本金的现象。

3、滞纳金不能超出税款本金的法令适用剖析

一是从立法原意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一切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行为的法令,该法的实施是规范行政法令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法令部分,不能破例,税务行政强制行为天然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调整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还确立了合法、适宜、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准则,充分表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人本理念,其将行政法令部分加收的“滞纳金”归入行政强制规模予以规范,规则不能超出本金,也正是行政强制的人本理念详细表现。

二是从法令适用准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既是特别法与一般法联系,也是新法与旧法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同一机关拟定的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则;新的规则与旧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则”。该条规则了两项法令适用准则,若仅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联系,并以此为根据承认滞纳金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是不全面的,这也必将导致与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于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准则相冲突。

三是从立法技能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立法技能上已充分考虑了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法令适用问题,其许多条款规则了“法令或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这既衔接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联系,又统筹了新法与旧法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中有“在外”规则的,应运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准则,没有“在外”规则的,应按新法与旧法适用准则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则了“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则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越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就应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则滞纳金不能超出金钱给付职责的数额,没有“在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应优先适用。

四是从法令条款详细规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职责的数额,这是法令强制性规则,行政法令部分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只规则了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相应金额约束性规则。新法做出了规则,旧法没有相应规则,应按新法规则实行。

经过以上法令适用准则剖析,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越滞交税款本金。

(三)税收司法案例实践:税收滞纳金不得超越滞交税款本金。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不超越本金:

关于税收强制实行决议是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强制性规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职责的行政决议,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规范应当奉告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职责的数额。”该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诉税收强制实行决议应符合该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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